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刑初字第38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华东,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 辩护人李国森(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东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花,被告人陈华东及其辩护人李国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从2011年起,被告人陈华东和陈某甲多次合作经销硫金矿粉,由陈某甲从湖南往济源发送硫金矿粉,陈华东在济源接收并垫付硫金矿粉运费后进行销售。销售后,陈华东扣除运费及应得的好处费后,将剩余货款付给陈某甲。2012年10月26日,陈某甲与郑某甲等五人合伙从湖南往济源发硫金矿粉,由陈华东先行垫付运费并进行销售。陈华东在知道陈某甲等人准备往济源发送硫金粉的前几天,为了偿还其在澳门赌博时所欠赌债,谎称用自己所有的2000吨硫金矿粉做抵押,向李小永、赵长喜借款200万元,并于2012年10月26日与李小永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由赵长喜先代为支付硫金粉的运费30余万元。在硫金粉运到济源1000余吨后,赵长喜于2012年10月30日将120万元转到陈华东指定的账户上。陈华东用此款归还此前在澳门赌博时的借款。在硫金粉又发来一部分后,李小永于2012年11月14日将40万元转到陈华东指定的账户上,陈华东将该款用于在澳门赌博。经查明,陈华东抵押给赵长喜的硫金粉共计1691.13吨,经鉴定,上述硫金粉价值1006222元。 诈骗的事实 2013年1月7日,被告人陈华东为到澳门赌博筹集赌资,以做矿粉生意资金不够为由提出向范某甲借款100万元,经范某甲介绍,王某乙于2013年1月7日借给陈华东100万元。陈华东将此款用于到澳门赌博。2013年1月10日,陈华东再次以做矿粉生意资金不够为由提出向范某甲借款30万元,经范某甲介绍,杨某甲借给陈华东30万元。陈华东将此款用于到澳门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范某甲、杨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徐某甲、郑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赵某甲、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王某乙、黄某甲、黄某乙、苏某甲、陈某丙、陈某戊、聂某甲、黄某乙、陈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购销合同,结算单,硫金粉检测报告,离婚登记表,出入境记录,银行账户明细,银行业务凭证,借条,协议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过磅单,材料入库验收单,化验结果报告单,货物运输合同书及中介合同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100622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陈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陈华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陈某甲等人之间系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华东明知其借款为了赌博和偿还赌债,可能无法付给陈某甲等人货款,仍将硫金矿粉抵押给他人借取钱款,至今未能弥补陈某甲等人的经济损失,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华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陈华东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华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32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华东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郭 蕊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