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秋金,又名陈小满,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 辩护人韩忠利,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胜利,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5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刑满释放。 辩护人李海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志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秋金及其辩护人韩忠利、被告人卢胜利及其辩护人李海伟、被告人赵志军及其辩护人欧胜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根据2004年以来济源市政府和济源市下冶镇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被告人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负有协助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非法采矿监督、管理等职责。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3月5日,下冶镇官洗沟村(以下称官洗沟村)将该村土地、荒山整体流转。陈秋金、卢胜利在代表官洗沟村与承包商崔红名商谈承包事项过程中,以三被告人有铝矾土矿坑为由,向崔红名索要60万元,每人分得20万元。2009年3月5日,陈秋金、卢胜利代表官洗沟村与崔红名签订了土地及荒山流转合同,将该村土地、荒山以1500万元的价格流转给崔红名,并违反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规定,允许崔红名对土地、荒山下面的铝矾土矿进行开采。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非法采矿监督、管理等职责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现金60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秋金辩称,其未与被告人卢胜利、赵志军协商,不是共同犯罪;其有铝矾土矿,转让给崔红名,未向崔红名索贿,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秋金的辩护人辩称,1、政府把权利职责委托他人应征得他人同意,陈秋金未接受政府委托的职责,其没有义务代政府履行职责;2、崔红名以1500万元流转土地是经村集体研究决定的,且在三被告人收受60万元之前,未为崔红名谋取非法利益;3、陈秋金在村里有矿坑,矿坑有价值,与崔红名进行交易构成不当得利,应由民法调整,陈秋金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卢胜利辩称,其有铝矾土矿坑,并进行了投资开采,经与崔红名等协商以20万元转让给了崔红名;其于2008年5月任村委会主任,不知道有监督、管理非法开采的职责;与崔红名协商土地流转是经村支两委讨论决定的;崔红名办理有合法开采手续。其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卢胜利的辩护人辩称,1、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应当经受委托者同意,卢胜利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件;2、卢胜利未利用协助政府管理非法采矿的身份收受贿赂;3、卢胜利没有同意崔红名改变流转土地的用途,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缺乏事实依据;4、卢胜利与崔红名自愿协商买卖卢胜利的铝矾土矿,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犯罪的理由不当,卢胜利无罪。 被告人赵志军辩称,其和被告人陈秋金、卢胜利在官洗沟村均有铝矾土矿,也均转让给了崔红名,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赵志军的辩护人辩称,赵志军与崔红名之间是经平等协商的民商交易,公诉机关指控赵志军索贿证据不足;赵志军虽有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监督、汇报的职责,但并无证据证明崔红名进行非法采矿,因此赵志军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崔红名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赵志军在侦查人员找其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认定自首。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被告人陈秋金与官洗沟村签订承包合同,对该村岭西下洼矿坑进行铝矾土矿石开采,2003年因群众阻拦停工。2006年被告人卢胜利在未办理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村姜树疙瘩铝矾土矿进行开采,2007年开采几个月后因故停止开采。 2008年2月,被告人赵志军任下冶镇第二管理区书记,辖区包括官洗沟村。同年5月,被告人卢胜利被选举为官洗沟村委会主任。2008年7月,被告人陈秋金被任命为官洗沟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因小浪底水库蓄水,经官洗沟村集体研究决定,将全村土地、荒山、林地对外流转。期间,赵志军向陈秋金、卢胜利提出想在官洗沟村要一个铝矾土矿坑,陈秋金和卢胜利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私自口头答应将村里的老四矿矿坑给赵志军开采,但赵志军既未向该村交钱,也未办理任何手续,更没有进行开采。 2008年下半年,官洗沟村开始寻找该村土地、荒山整体流转的承包人,经集体研究,选定崔红名为承包人。为解决官洗沟村地界上铝矾土矿开采混乱的问题,保证该村土地、荒山顺利流转,在陈秋金和卢胜利主持下,官洗沟村集体研究决定:该村区域内的铝矾土矿坑一切开采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采,对个人拍卖、承包的矿坑,村委无条件收回;已开采的矿坑,每个矿坑须交8000元给村委,经村委划界签合同后方可继续开采,只能开采两个月,且可以下挖不能扩挖,两个月后矿坑无条件交给承包人。部分开采人向村里交纳了8000元,办理相关手续后,又开采了两个月。卢胜利、陈秋金、赵志军均未交纳8000元。 2009年3月3日,被告人陈秋金、卢胜利代表官洗沟村与崔红名的代表丁保周商谈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赵志军也在场。在商谈过程中,三被告人以三人在官洗沟村有三个铝矾土矿坑,土地流转后不准备再干为由,提出将矿坑卖给崔红名。崔红名、丁保周为了能与该村签订土地、荒山流转协议并在以后开矿过程中取得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等人的帮助支持,在未考察了解矿坑情况,未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答应支付三被告人60万元。2009年3月4日,崔红名支付给三被告人60万元。2009年3月5日,陈秋金、卢胜利代表官洗沟村与崔红名签订了《下冶镇官洗沟村土地及荒山流转合同书》,将该村土地、荒山以1500万元的价格流转给崔红名。事后,卢胜利、陈秋金、赵志军每人分得20万元,并分别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借款和交纳购房款。案发后,被告人赵志军退出赃款20万元。 另查明,2012年4月25日,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涉嫌受贿的线索。经初查,掌握了三被告人在官洗沟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向崔红名索要钱款的情况。期间,三被告人主动找到崔红名,表示要退款。2012年7月31日,检察机关将三被告人通知到案进行询问,同日对三被告人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秋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996年其与官洗沟村签订了该村岭西下洼铝矾土矿坑的承包协议,1997年之后就没有再开采,2009年将该矿卖给了崔红名,其是无证开采。 2008年下半年,群众提出将土地、荒山流转出去,全村整体搬迁。经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将土地、荒山对外公开招标,官洗沟村地界上的铝矾土矿窝一切开采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采。原由个人拍卖承包的矿坑无条件收回,不负任何责任。2009年9月份,村支集体研究决定已开采矿坑的个人需要向村里交8000元,与村里签合同由村里划界开采,开采期限为官洗沟村与崔红名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月,两个月后所有铝矾土矿坑无条件转给崔红名,其没有向村里交钱。2008年下半年,卢胜利提出赵志军想在村里要个铝矾土矿坑,其和卢胜利同意把老四矿给他,赵志军没向村里交过钱,也没办过任何手续,也没有对老四矿进行开采。卢胜利的矿坑在官洗沟村姜树疙瘩前嘴,是卢胜利擅自开采的,开采一个多月就停了。 2009年3月3日晚上,其和赵志军、卢胜利商议将每个矿坑20万元卖给崔红名。3月4日上午,其和卢胜利、崔红名、丁保周等人谈土地流转协议的事,崔红名将60万元存到以其名义办的存折上。后三人每人分得20万元。卖矿坑时,崔红名没有到现场看过,也没了解过矿的储量和品位。其得的20万元全部还思礼面粉厂许小玲了。 崔红名之所以给钱,是想在土地流转、打击非法开采、处理矿产纠纷及老百姓的关系方面,给他提供便利。 (2)被告人卢胜利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的矿坑在官洗沟村姜树疙瘩往五矿去的拐弯处的路下面,既没有开采手续,也没有向村里交过钱。2007年开采了将近一个月,因矿石品位低,卖不出去,停止开采了。 2008年群众提出想整体搬迁,将土地、荒山流转出去。经村集体研究,确定流转价格1500万元。2008年下半年,村集体研究决定,一是村区域内的铝矾土矿窝一切开采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采;二是个人拍卖承包的矿窝、矿坑,村无条件收回所有权,不负任何责任。因已经收取矿窝租金和承包金的部分群众不愿意退款,不同意村里的管理措施,9月份,又决定已经开采有矿窝的个人需要向村里交8000元,与村里签合同由村里划界后方可开采,开采期限为官洗沟村与崔红名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月,两个月后所有铝矾土矿坑无条件转给崔红名。其没有来得及交钱、签合同。 陈秋金卖给崔红名的矿窝在官洗沟村岭西下洼,与村里签订开采协议,2006年之后陈秋金一直没有开采。2008年陈秋金没有按规定向村里交8000元钱。2008年在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赵志军帮助协调处理与乡里的关系,提出想在村弄个矿坑干,其和陈秋金商量把原老四矿给赵志军。赵志军没往村里交钱,也没有和村里签协议。这事没有和其他村支两委成员商量过。 2008年下半年,村支两委第一次开会研究土地流转一事会后,三人商量每个矿坑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崔红名,其和陈秋金向丁保周说了此事。2009年3月4日早上,其和陈秋金与崔红名、丁保周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三人卖矿坑的事。期间,崔红名将60万元存到了陈秋金的的银行存折上。后三人每人分了20万元。其得的20万元钱用于归还在信用社的贷款了。崔红名给钱是想让三人在土地流转、打击非法开采、处理矿产纠纷及老百姓的关系方面,给他提供便利。 (3)被告人赵志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春天,在下冶镇官洗沟村土地、荒山流转过程中,官洗沟村主任卢胜利、书记陈秋金和其在一起商量以三人都有矿坑为由向崔红名要钱,事后其分得20万元。崔红名是以土地流转的名义在官洗沟村进行铝矾土矿开采,其、卢胜利、陈秋金都清楚这一点。国家、市、镇等部门要求土地流转时对土地进行种植、养殖,不能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不能在被流转的土地上进行矿产开发。根据2008年8、9月份官洗沟村开会形成的决定,不管卢胜利、陈秋金原先有没有铝矾土矿,他们两个的开矿权都收回村里所有,只有他们两个再向村里交8000元,和村里签订承包合同,由村里确认开采区域,他俩才拥有对矿坑的开采权。卢胜利和陈秋金给其说过会议的内容。卢胜利、陈秋金都没有向村里交8000元,也没有和村里签订承包合同,其也没有向村里和有关部门办过承包铝矾土矿的任何手续,所以三个人从那次村会议后,在官洗沟已不存在对任何铝矾土矿的开采权。 200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卢胜利和陈秋金商议村里把土地以1500万元流转给崔红名,三人以有矿窝的名义向他要点钱。大概又过去一周左右,卢胜利称向崔红名要了60万元,三个人每人20万元,当时陈秋金也在场。其得的20万元在铁道嘉园买房子时用了。崔红名应该知道三人没有坑窝,只不过是变个法要钱罢了。 2008年7、8月份,其曾向陈秋金、卢胜利提出在村里弄个矿坑挣点钱,当时他俩都同意,将村里老四矿给其,其不满意,也没有再谈此事,也没有给村里交钱办手续。 2、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其和官洗沟村村主任卢胜利、支书陈秋金商谈土地流转的事情。经商量,官洗沟村将450亩土地、4000余亩荒山流转给其,其支付土地流转金1500万元。双方于2009年3月5日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原来与村组签订有矿坑开采协议的,两个月之内允许他们在原来的矿坑下挖,不允许扩挖;两个月后流转土地、荒山上的铝矾土矿坑无条件归其。土地流转金其已经支付完。 2009年3月2日、3日左右,其和丁保周、卢胜利、陈秋金商谈签订土地、荒山流转合同时,卢胜利和陈秋金提出他们和赵志军三人在官洗沟村地界上有两三个矿坑,不打算开采了,想卖给其,最后65万元谈成了。其不清楚卢胜利他们是否有矿坑,是什么时间开始开采的,什么时间停止的,也没说过铝矾土矿的品位和储量以及所在的位置等情况,也不知道有没有合法手续,相信他们说的是真的。他们要65万元时,没说有啥依据,付款时,5万元付的是现金,60万元转账到陈秋金中行卡上。其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后开采铝矾土过程中,也离不开陈秋金、卢胜利的帮助。所以他们要钱就给他们了。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崔红名是朋友,大概2008年年底,崔红名想在官洗沟村投资开发铝钒土。其帮他办理一些杂事。其和崔红名曾多次接触官洗沟村支书陈秋金、村长卢胜利,双方约定:以土地流转的名义,官洗沟村整村搬迁,崔在官洗沟原地界开采铝钒土,承包开采期限为50年,承包价格为1500万元;村内现有的矿坑,在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可以下挖,但不准扩挖,两个月后无条件归崔红名。 在与官洗沟村签订合同前,陈秋金、卢胜利提出陈秋金、卢胜利、赵志军在官洗沟村有矿窝,签订合同后二个月内,他们不打算再开挖,要求崔红名补偿三个矿窝80万余元,后经协商补偿三个矿窝65万元。2009年3月初,其和崔红名与陈秋金、卢胜利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其将5万元现金交给陈秋金、卢胜利,签订合同后又付了60万元,都是崔红名的钱。这几个矿窝,其和崔红名都没有实地查看过,不知道是否存在。 (3)证人禹某某的证言,证实下冶镇辖区的铝矾土矿的采矿权人只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由中铝矿业有限公司焦作矿管理,区域包括官洗沟村。其公司委托泰达矿业有限公司、愚公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包括崔红名)、玉阳矿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采。去年九月份之前,公司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下冶镇官洗沟村的铝矾土矿进行开采。公司不允许泰达矿业有限公司、愚公矿业有限公司、玉阳矿业有限公司再委托他人开采。 (4)证人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证实管理区党总支是镇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直接行使镇党委、政府授权的工作职能。管理区书记负责代表乡政府对村干部管理、大事的落实工作,并向乡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加快土地流转、农村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官洗沟村属于下冶镇第二管理区,2007年9月份后赵志军任第二管理区书记。官洗沟村的土地流转时,向镇里汇报过,镇里同意官洗沟村土地流转。各村涉及耕地流转的基本上都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了。土地流转不允许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只允许在流转土地上发展经济作物,调整农业结构。 (5)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卢某甲的证言,证实小浪底建成蓄水后导致其村出现许多危房、危窑,群众提出要将土地、荒山流转出去,村庄整体搬迁,经村里党员、干部研究,2009年3月崔红名以1500万元的价格与村里签订了土地荒山流转合同,合同期限为50年。官洗沟村整体搬迁前,在村里开采铝矾土矿的人有卢胜利、陈可仁、陈秋金、陈满堂、吴满仓等,赵志军没有在村开采过矿。官洗沟村的土地、荒山流转给崔红名后,村里规定凡是在村地界里开矿的,一律停止,并且不予补偿;如果想继续开矿,需要和村里签订铝矾土矿窝承包协议,向村里交8000元后允许开采到2009年5月10日。陈秋金的矿窝在岭西下洼,大概是从1996年、1997年开始开采,不到一年时间就停了;卢胜利在村也开采过铝矾土矿,开采时间不长就停了,直到后来流转给了崔红名。村里与崔红名签订协议后,陈秋金、卢胜利没有向村里交8000元钱,也没有与村里签合同。 (6)证人陈某丙、陈某丁、卢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在官洗沟村开采过铝矾土矿。2008年下半年,村里规定,地界上的铝矾土矿都收归村集体,如需开采,每个矿坑需向村里交8000元钱,允许再开采两个月,两个月后村里无条件收归集体所有。到2009年时,官洗沟村与崔红名签订流转协议后,其三人向村里交8000元钱。陈秋金的矿坑在岭西下洼,与村里签有承包协议,开采一年左右,因种种原因没有再开采。卢胜利矿坑在姜树疙瘩,只干了一个多月就停了,2009年流转给崔红名了。村里出台铝矾土管理措施后,陈秋金、卢胜利没有向村里交钱,也没继续干。1998年,陈秋金因矿坑纠纷找卢多建处理过。 (7)证人陈某戊、陈某戌、陈某己的证言,证实卢胜利和陈秋金都在村里干过铝矾土矿。之前村里对干铝矾土矿没有什么规定,只要不占耕地,在荒坡上谁发现、谁开挖的就是谁的。整体搬迁时村里召开大会,研究决定同查明事实。下冶镇管理区的赵志军没有在村干过矿窝。 (8)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卢某丁、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证实陈秋金、卢胜利在官洗沟村开采过铝矾土矿,开采时间不长,后来就不再干了。 (9)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截止到2011年底陈秋金大概向其借了40多万元,已归还20多万元,还有20万元没有还。 (10)证人翟某乙的证言,证实其铁道嘉园的房子是2009年买的,2010年装修入住,买房子、装修房子都是赵志军办的。 3、书证 (1)陈秋金、卢利用、赵志军的户籍证明、任命文件,证实2008年7月陈秋金任官洗沟村支部书记;2008年5月卢胜利当选官洗沟村村委主任;2008年2月赵志军任下冶镇第二管理区总支书记。 (2)下治镇关于加强管理区党总支建设的意见、关于调整乡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证实管理区党总支的工作职责包括加快土地流转、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是本辖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办(2004)16号文件、济源市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严厉打击给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责任制及附件、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办文(2005)16号文件、下冶乡人民政府下政(2006)3号文件及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冶乡人民政府下政(2007)16号文件及下冶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责任制、赵志军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证实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出现的一切非法采矿负责监督、管理、制止、报告。管理区职责:建立专人包村制度,组织人员进行昼夜巡逻,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每周将各村情况汇总后报乡政府。 (4)下冶镇官洗沟村与大峪镇小横岭村崔红名签订的土地及荒山流转合同书、补充协议,证实2009年3月5日官洗沟村与崔红名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崔红名承包官洗沟村450亩土地和4000余亩荒山,使用期限50年,使用费1500万元。荒山和土地下如有矿产资源,开发权归崔红名所有,崔红名进行开采,需要办理有关证件时,官洗沟村应积极配合,并出具相关手续。村内土地及荒山上现有矿坑,官洗沟村在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可以下挖,但不准扩挖,两个月后无条件归崔红名所有。 (5)下冶镇官洗沟村会议记录、全村群众签字表及交款收据,证实经村支两委、村组干部、党员群众代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全村所有土地、荒山、林地全部流转给崔红名经营,流转金为1500万元,流转年限50年,村实施整体搬迁。村区域内的铝矾土矿窝一切开采权归村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采;个人所拍卖承包的矿窝、矿山,村无条件收回所有权,不负任何责任,每个矿窝上交村委8000元,村委划界后方可开采。 (6)官洗沟村与陈秋金签订的岭西(下洼)矿坑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官洗沟村“关于岭西矿坑有争执的处理意见”手写稿、关于官洗沟村第一居民组岭西下洼矿坑争执的处理意见打印稿,证实陈秋金与官洗沟村签订有承包岭西(下洼)铝矾土矿坑的协议,承包期限为长期。 (7)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下冶铝矾土矿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情况说明,证实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下冶镇辖区范围内唯一一家拥有合法铝矾土矿采矿权的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开采都属于非法开采。 (8)银行交易明细、存取款凭证,证实三被告人收受崔红名60万元及每人分得20万元的情况。 (9)卢胜利在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借据及贷款手续、还款凭证、赵志军的房产证,证实赵志军、卢胜利、陈秋金每人分得20万元款项的去向。 (10)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实赵志军退出20万元赃款。 (11)三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到案情况。 (12)刑事判决书,证实卢胜利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秋金、卢胜利作为下冶官洗沟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本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赵志军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被告人陈秋金辩称,其未与其他被告人预谋,不是共同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崔红名、丁保周的证言,能够证实三被告人事先商量以卖矿坑的名义向崔红名索要钱款,并与崔红名、丁保周商讨及事后各分得20万元的事实,因此,陈秋金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在官洗沟村均有铝矾土矿坑,是与崔红名协商后作价60万元卖给了崔红名,不是受贿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1、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官洗沟村无权出让开采权;2、陈秋金、卢胜利在官洗沟村开采铝矾土矿时均未办理合法开采手续,是无证开采;3、2008年官洗沟村集体研究决定收回开采权后,陈秋金、卢胜利未按规定交纳8000元,其承包的矿坑应收归村集体所有;赵志军虽向陈秋金、卢胜利提出想在官洗沟村进行铝矾土的开采,也得到了陈秋金、卢胜利的口头承诺,但此事既未经集体研究,赵志军也未交纳相关费用,签订相关协议,更未进行实际开采,其所谓的有矿坑不属实;4、崔红名证明其给三被告人60万元的目的,并非为了实际购买三人的矿坑,而是为了在土地流转、矿石开采等方面得到三被告人的帮助。综上,三被告人在与崔红名协商土地流转时,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出售矿坑的名义向崔红名索要所谓转让费,其行为是索贿而非正常的民事交易,故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未接受政府机构委托从事公务,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也未为崔红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对本村的土地进行流转是官洗沟村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陈秋金、卢胜利作为官洗沟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赵志军作为镇政府工作人员,协助官洗沟村委开展工作,崔红名给付三被告人60万元的目的是为了在土地流转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三被告人的帮助,利用的是陈秋金、卢胜利负责该村此项工作的职务便利,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于赵志军的辩护人辩称,赵志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已掌握了赵志军的犯罪线索,并依法将赵志军传唤到案,因此,赵志军不是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胜利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志军在案发后退出20万元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秋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卢胜利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三、被告人赵志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四、对被告人赵志军的非法所得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陈秋金、卢胜利各自的非法所得2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胡向东 审 判 员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