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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气保与被告武小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小字第00161号 原告卫气保,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小全,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建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卫气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小字第00161号
原告卫气保,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小全,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建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卫气保与被告武小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6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气保,被告武小全的委托代理人周合新、吕建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其随被告先后在东高庄庙街安置房及柿槟村安置房(九号公馆)干活共8天,当时约定女小工每天100元,其工资共计800元,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800元。
被告辩称:东高庄的活是袁秋平以红旗渠建设集团的名义承包的,项目经理是刘光亮。后廖一洪承包了其中的粉刷、盖瓦工程,其单独承包了盖瓦工程后以每平方米40元的价格发包给马统林。其只承包了盖瓦工程,而原告干的是杂活。该工程是从去年6月开始,7月结束的,原告所述不属实。
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但其陈述是姬新鲜介绍其到东高庄庙街安置房及柿槟村安置房(九号公馆)干活的。姬新鲜在庭审中认可原告陈述属实。
被告称不清楚该情况,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5月起,原告经姬新鲜介绍先后到柿槟村安置房(九号公馆)、东高庄庙街安置房干杂活,当时约定女小工每天100元,原告工作8天,工资共计80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工资。被告欠原告工资未付的事实,虽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但原告干活时间较短,陈述明确、具体,且由于原告是姬新鲜介绍给被告干活的,二人对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欠付工资数额,因工资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数额及是否支付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以原告主张的数额为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8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卫气保工资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苗苗
代理审判员  尼双纳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小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