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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秀娥与被告苗伟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354号 原告卫秀娥,女,1924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伟伟,男,成年,汉族。 原告卫秀娥与被告苗伟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354号
原告卫秀娥,女,1924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伟伟,男,成年,汉族。
原告卫秀娥与被告苗伟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祖母,因双方纠纷,2013年6月,被告将其厨房大窗砍毁,并强行在其厨房内挖洞,致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并将其厕所墙弄倒,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未其恢复原状。
原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将其大窗砍毁,并强行在其厨房内挖洞,致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并将其厕所墙弄倒,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卫秀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苗苗
审 判 员  张清琴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小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