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354号 原告卫秀娥,女,1924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伟伟,男,成年,汉族。 原告卫秀娥与被告苗伟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祖母,因双方纠纷,2013年6月,被告将其厨房大窗砍毁,并强行在其厨房内挖洞,致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并将其厕所墙弄倒,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未其恢复原状。 原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将其大窗砍毁,并强行在其厨房内挖洞,致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并将其厕所墙弄倒,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卫秀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苗苗 审 判 员 张清琴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