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158号 原告常直文,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原舵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前,经理。 原告常直文与被告济源市原舵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经营济源市盘古耐火厂,被告在其处购耐火砖,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其砖款71830元,后经其催要,被告未给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 经查:被告远舵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远舵科技能源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将其作为被告,属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直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四年元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