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小字第63号 原告杨小山,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生,系原告亲戚。 被告陈金虎,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小山与被告陈金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5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10月16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山的委托代理人杨国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虎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济源沁园深度装饰设计工作室登记业主。2012年6月,其随被告粘地板砖,双方约定完工后付清工资。经多次催要,截止2012年10月8日,被告共支付其工资1800元,尚欠500元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其工资500元、违约金25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至判决之日止按12.573‰计算)。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李艺峰(又名李保)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陈金虎欠其工资500元; 2、录音资料1份,证明被告陈金虎曾承诺支付其工资500元。 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备客观、真实、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起诉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6月,原告杨小山在园丁苑15号楼二单元1004室粘地板砖,完工后,业主将工钱支付深度装饰设计工作室。经原告催要,尚有500元工钱未付,但由李艺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深度装饰今欠到苑丁园15#楼二单元1004瓦工杨小山工费伍佰圆整李艺峰2012年10月8号”。另查明:济源市沁园深度装饰设计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陈金虎。 本院认为,深度装饰欠原告工费500元,有原告提供的李艺峰出具的欠条证明,并有原告与被告陈金虎的通话录音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虽欠条上载明的是深度装饰欠原告工费500元,但济源市沁园深度装饰设计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登记业主为陈金虎。故原告要求被告陈金虎支付工费5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另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该项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小山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金虎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