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186号 原告陈小强,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艳冬,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小捞,男,成年,汉族。 原告陈小强与被告田小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同年11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强的委托代理人郑艳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小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其受被告雇佣,作为司机为被告运输货物。2014年元月26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其工资8000元。后经多次讨要,被告给付了5000元,仍欠工资3000元。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推脱,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剩余工资款300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载明“欠条8000元今欠到陈小强工资捌仟元整田小捞2014.元26号”,证明被告当时欠原告工资8000元。 被告未出庭质证。 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原告受被告雇佣,作为司机为被告运输货物。2014年元月26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8000元今欠到陈小强工资捌仟元整田小捞2014.元26号”。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仍欠3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截止2014年元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8000元未给付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已经支付的数额,被告未到庭说明情况,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5000元,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款3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小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强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