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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7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9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7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9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红色隆鑫三轮摩托车,沿上蔡县秦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云昊华庭南侧时,撞到了秦相路东侧的护栏上,造成两节护栏损坏,曹某某下嘴唇受伤,被朋友李某甲连人带车拉到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小李庄李某甲家中,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1.39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已对损坏的护栏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乙、程某某、刘某丙、田某丁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车辆照片,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456号血醇检验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意见书、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将道路隔离护栏撞坏两节,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所造成的护栏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连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江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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