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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贯渠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S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上蔡县西洪乡橡树陈村路口南50米处时,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68mg/100ml.
同时查明被告人曹某某被查获时属无证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上蔡县公安局西洪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前科证明,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810号血醇检验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资料,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连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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