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回族,初中文化。2010年10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上蔡县玉龙花园小区门口卖给王某某100元的毒品老黄皮。 2、2014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上蔡县玉龙花园小区门口卖给张某某100元的毒品老黄皮。 另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询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白某某、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理化)字(2014)138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上缴毒品单据,上蔡县公安局对王某某、张某某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被告人白某某主动供述本案事实的说明,上蔡县人民法院(2011)上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2012)上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白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一般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二次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 二、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违禁品海洛因0.11克,由扣押机关上蔡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