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XX,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X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上旬,被告人关XX利用凌晨无人之机,先后5次自己携带桌子、板凳、电瓶、照明灯等工具,在平舆县城周边选择空旷的在建房屋内或庄稼地旁边的空地上支起帐篷,聚集20余人用麻将“推饼子”的赌博方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X、王X、王XX、陈X的证明,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抓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对参与赌博的关X、王X、王XX、陈X、范X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证明该辖区彭丽莉属于是空挂户,上蔡县公安局对彭丽莉参与赌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证明、上蔡县公安局百尺乡派出所出具关XX在该辖区无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平舆县温泉大酒店宾客明细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XX当庭自愿认罪,在庭审后其亲属能将被告人关XX在聚众赌博中获利的1.2万元予以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 二、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