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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卫平诉被告冯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1539号 原告刘卫平,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冯占国,男,汉族,1971年09月19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刘卫平诉被告冯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1539号
原告刘卫平,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冯占国,男,汉族,1971年09月19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刘卫平诉被告冯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卫平、被告冯占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卫平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一张借条,并承诺7个月归还并支付利息。现在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归还。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4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占国辩称,我与原告一起合伙在凤凰城干活,原告给我的钱系用来发工人工资用的,欠条是被告威胁、强迫我打的。原告将我们合伙干活的钱全部领走,并且不给我,现在原告还欠我的钱。20000元钱是冯书超支付的工钱,并且原告扣走4000元,该钱是用来发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在一起干活,2013年10月7日原告给被告现金20000元,2014年1月8日,被告在原告家中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今借刘卫平2万(20000)大写贰万元正,月利3分7个月还冯占国2014、1、8号”。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陈述、证人证言、欠条、收条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被告认可原告给其现金,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故本院认可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存在。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7个月归还,现在已经到还款期限,被告应当还款。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3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48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20000元系支付的工资,并且借条是在被告胁迫下所打,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合伙干活,双方之间存在纠纷,原告还欠其钱;该纠纷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占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卫平借款20000元及利息4800元,共计24800元。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冯占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庆功
审 判 员  张爱华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少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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