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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文理诉被告徐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319号 原告刘文理,男,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郭鹤,平舆县古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志顺,男,住平舆县。 原告刘文理诉被告徐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319号
原告刘文理,男,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郭鹤,平舆县古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志顺,男,住平舆县。
原告刘文理诉被告徐志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理的委托代理人郭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志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文理诉称,其在平舆县东建材市场做室内装修板材生意,被告是做装饰公司的,常到其处购买材料。因是老相识,被告买材料多是先用料后给钱。被告因欠其材料款,于2012年7月28日向其出具22000元的欠条一张。后又在其处买料欠料款6904元(有被告签字的出库单5张为凭),累计共欠其料款28904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均百般推脱拒不归还。故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其的2890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志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志顺多次在原告刘文理处购买装饰装修材料。2012年7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徐志顺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材料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2012年8月至12月,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装修材料后未付款,共出具出库单5张,其中,2013年8月3日的135元,2012年8月17日的2285元,2012年8月21日的963元,2012年12月20日的1772元,2012年8月19日的出库单上最后出现了并非一个笔迹的28元货款,经询问后原告表示当庭放弃。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887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8月5日还款1000元,余款27876元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欠条一张,出库单五张,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徐志顺在原告刘文理处购买装饰装修材料后没有即时结清货款,有被告本人书写的欠条与出库单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扣除被告于2012年8月5日已还款1000元及原告方当庭放弃不是被告本人所书写的28元货款外,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7876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志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文理支付欠款278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元由被告徐志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张文萍
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振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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