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892号 原告秦学亮(又名秦振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麻东丽,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秦永建,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麻秦培(又名秦国建),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秦学亮诉被告秦永建、麻秦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学亮、被告麻秦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永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学亮诉称,自己与被告是同村人,2014年1月20日,秦永建向其借现金100000元,由麻秦培进行了签名担保,该借款经多次追要,二被告拒不归还,为此,依法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麻秦培辩称,秦永建借原告款100000元及本人担保属实,现秦永建外出联系不上,本人同意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秦永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学亮提供借条内容显示:“今借秦振伟现金拾万元(100000元),到2014年2月20日还清,秦永建,”,在该借条的左下侧秦国建签名并写明“愿意担保共同责任”。该借款经多次追要,二被告一直未还。诉讼期间,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秦学亮与担保人麻秦培达成协议:麻秦培2014年7月14日支付秦学亮50000元,下余欠款50000元麻秦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麻秦培按协议履行完毕义务后,原告秦学亮撤回了对被告麻秦培的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准许原告秦学亮撤回对被告麻秦培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以及担保人的签名,原告与担保人麻秦培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秦永建借原告秦学亮款100000元,有秦永建出具的借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担保人麻秦培为借款人秦永建偿还50000元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麻秦培的起诉,余款50000元应由借款人秦永建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永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借原告秦学亮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秦永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新民 审 判 员 张文萍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