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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运起诉被告吴贞贞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特字第00028号 申请人贺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人贺某甲要求宣告吴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贺某甲诉称,其儿子贺某乙2009年11月因车祸去世,儿媳吴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特字第00028号
申请人贺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人贺某甲要求宣告吴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贺某甲诉称,其儿子贺某乙2009年11月因车祸去世,儿媳吴某某生孩子满月后另嫁他乡,一直没有和家里联系,也没有回来看过孩子,2010年6月份至今再无音讯。
经查,吴某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系申请人贺某甲儿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平舆县某村委证明、某某镇派出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吴某某从2010年6月起下落不明,至贺某甲申请时,吴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吴某某系贺某甲儿媳,为利害关系人,该事实有公告机关书面证明,经贺某甲申请,本院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吴某某仍未出现,应认定吴某某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吴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邵 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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