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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婉婷诉被告李翔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921号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14日出生,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921号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14日出生,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农历四月初六举行婚庆典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7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某。由于原告照顾年幼的子女,无法与被告共同经营鞋业,遭到被告及其家人的不满,原被告因此生气、吵架,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要求抚养非婚生女李某某,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2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原告抚养孩子,但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有难度,其没有钱,愿意分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8月23日双方生有一女取名李某某,现今跟着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某为城镇户口。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女李某某,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被告不同意,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贾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于每年的12月30日向被告支付抚养费5599.5元,至李某某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清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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