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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美婷诉被告柳曾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658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李屯镇大郭村委大柳庄。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志宏适用简易程序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658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李屯镇大郭村委大柳庄。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志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双方于2012年分居至今,2013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柳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柳某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2013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诊断证明以及平舆县人民法院第117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原告称其与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彻底破裂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 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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