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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宇猛与河南平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民初字第68号 原告杜宇猛,平舆县人。 法定代理人杜志强,住址同上。系原告杜宇猛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法定代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民初字第68号
原告杜宇猛,平舆县人。
法定代理人杜志强,住址同上。系原告杜宇猛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富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祖强,现住平舆县。系该公司综合部副部长。
委托代理人陈秋胜,现住平舆县。系该公司路政大队副队长。
原告杜宇猛诉被告河南平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宇猛的法定代理人杜志强、委托代理人赵新友、被告河南平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祖强、陈秋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宇猛诉称,2013年3月10日,原告从本庄西边大广高速公路护栏网缺口处进入高速公路,被由南向北张林勇驾驶的豫SJ7889牌小轿车撞伤。原告因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原告共花去医疗费118377.89元。驻马店市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原告负同等责任。原告的损失已经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66803.41元。除去交强险120000元,还有246803.41元按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原告认为,被告疏于管理,护网损毁后,未能及时维护,导致原告进入高速公路受伤。因此,原告承担的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应由被告分担百分之三十,即74041.02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被告河南平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完全识别高速公路危险性的能力。2、本案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并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且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都未认定被告承担任何责任。3、平正高速公路护栏网有缺口的事实不存在且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4、本案已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宇猛被张林勇驾驶的轿车于2013年3月10日在大广高速公路上撞伤。后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与张林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已经由平舆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66803.41元。除去交强险120000元,还有246803.41元按交通事故责任分担。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查明被告在其管辖的大广高速公路高杨店乡陈刘村委杜庄附近路段于本案事故事发时,部分护栏网已损毁,存在少数缺口。
被告提供致平舆县高杨店乡政府的告知函、致高速高速公路沿线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宣传照片等欲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行人不得上高速的告知义务,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提供路政巡查记录欲证明2013年3月10日本案事故发生时,高速公路护栏网完好无缺,不存在任何缺口。提供高速公路竣工验收鉴定书通知欲证明大广高速完全符合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原告身份证明、被告法人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所受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的疏于管理存有一定因果关系,具有相应的过错,故本院酌定原告承担交通事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由被告分担百分之二十过错责任,根据本院已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原告各项损失,即被告应承担原告部分经济损失49360.68元。被告提供路政巡查记录证明本案事故发生时,高速公路护栏网完好无缺不存在任何缺口的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告知函、公开信、宣传照片等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行人不得上高速路的告知义务,但其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尽到保护高速公路护栏网完好无缺,及时维修的义务。被告提供高速公路竣工验收鉴定书通知证明大广高速完全符合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标准,与本案责任划分无直接关联性。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原告对被告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平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9360.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555元,被告河南平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 巍
代理审判员 徐 腾
人民陪审员 徐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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