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少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潘某某,平舆县人。 监护人周大亮,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潘某某要求宣告马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马某于2012年6月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马某失踪。 经审理查明,马某,平舆县人,系申请人潘某某之母,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27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马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马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马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马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徐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