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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少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8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少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4年8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开始担任太康县国土资源局杨庙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该所日常工作。其在主持该所工作期间,发现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20多名辖区村民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占地建房、建炼油厂和预制板厂等情况,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周边村民反映强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时某某、周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书证身份证明、违法占地一览表、太国土资(2014)1号文件,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多户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办厂,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祝 斌
审判员 秦松亮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克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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