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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贪污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少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6月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6月22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3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少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6月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6月22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3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贪污罪
2012年春季,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太康县清集镇衣东行政村支部书记期间,在实际没有进行危房改造的情况下以其妻子章某某的名义申请了危房改造资金,套取危房改造资金490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2013年春季,被告人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甲因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在太康县清集镇城建所所长丁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被告人王某某找其堂嫂王某乙代其儿子王某甲照了危房改造的照片,利用王某乙的身份套取危房改造资金15000元,用于其儿子王某甲建新房使用。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二)受贿罪
2012年底,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向衣东行政村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每户要2000元,并承诺将要来的钱与王某某平分。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本行政村村民王某丙要5000元,向王某丁要2000元。案发后赃款未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其受贿罪系共同犯罪,且系伙同他人索贿,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太康县清集镇衣东行政村进行危房改造。时任该行政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王某某以妻子章某某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在实际没有进行危房改造的情况下,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4900元,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2013年,衣东行政村危房改造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子王某甲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条件下,经时任清集镇城建所所长丁某某安排,让其堂嫂王某乙在王某甲房前照了相,并以王某乙的名义顶替王某甲申请危房改造,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5000元,用于王某甲建新房。案发后,赃款已退回。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由侦查机关提取的太住建(2012)41号、周建村镇(2013)7号文件,证实农村实施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
2.由侦查机关提取的以章某某、王某乙名字签具、填写的太康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书、申请表、农村危房鉴定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协议书、验收表以及章某某、王某乙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申请危房改造资料,分别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2012年以其妻章某某名义申请危房改造、2013年以王某乙的名义为其儿子申请危房改造的事实。
3.由侦查机关提取的户名王某乙、开户行为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集信用社、账号为00000231965813747889的存取款凭条、交易明细,证实了以王某乙的名义在清集信用社开户的存折,2014年4月1日存入15000元,同年4月3日支取15000元。
4.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王某乙系其妻子,其以自己的名字于2012年申请了危房改造,并领取了5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2013年危房改造时,支部书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甲因不符合申请条件,就用王某乙的名字和身份证申请了危房改造,申请的危房改造款应该是王某某和他儿子王某甲领的。
5.被告人王某某之子、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过年后的一天,丁某某到衣东行政村统计谁家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在其家时其向丁某某提出“也想在北地建两间房。”丁某某说中。房子建好后的一天,其父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新房那去一趟,说丁某某要来检查。到那后要拍照时,丁某某对其说:“你不行,你太年轻。”当时正好王某乙在旁边,丁某某指着王某乙说:“这老大娘管,叫他替你拍。”当时王某乙就站在其房子旁边替其拍了照,所以其用王某乙的名字申请了危房改造。当时丁某某只是拍个照,其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其父王某某后来替其领取危房改造款15000元,并交给了他。
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2年其行政村申请危房改造的有王某丙、王某、董某、王某丁等5户。名单确定后,丁某某让其也改造一下房,其就以其妻章某某的名义也申请了危房改造。实际上其房子也没有修,只是丁某某安排几个人爬到其房子上传传瓦、照了几张照相。2012年腊月底危房改造款打到其妻章某某的存折上了,共4900元,其和章某某一块到清集信用社取的钱,用于其家庭开支了。2013年2、3月份的一天,其领着丁某某检查衣东行政村谁家符合危房改造标准、拍照片,其子王某甲见到丁某某对丁某某说想申请危房改造,丁某某对王某甲说“你太年轻,你不管”。当时正好其堂嫂王某乙在场,丁某某指着王某乙说“正好让这个大娘替你照个相”,王某乙同意后,丁某某就让王某乙在王某甲房前照了相。其替王某甲整理好有关手续,带着王某乙到清集农村信用社用王某乙的名字办了个银行卡,又把王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两张照片及银行卡号都交给了丁某某,下余都是丁某某办理的。2014年4月份王某甲的危房改造补助款拨了下来,共15000元,其到信用社取出给了王某甲。
7.另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王某某、王某丁申请过危房改造,王某丁的妻子叫什么其不知道,当时没有看他家的户口本,也没有问村干部。2013年王某乙申请过危房改造,是新建房,当时她说没房住。2013年危房改造期间其没有见过王某甲,王某甲也没给其说过危房改造的事。
8.中共太康县纪委太康县监察局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二、受贿罪
2012年清集镇危房改造刚开始时,另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在镇政府院内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向衣东行政村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每户要2000元,并承诺钱要上来后二人平分。2012年底危房改造资金下来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本行政村村民王某丙要5000元,向王某丁要2000元。案发后,赃款未退回。
1.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收取其2012年危房改造礼金2000元。其证言称,我把钱交给了王某某,王某某送给乡里的领导了。当时我申请危房改造时和王某某、来照危房改造照片的乡领导在我东地宅子上商量的。照相的人当时对我说:“你危房改造我跑了三趟,也没吃你的,也没喝你的,危房改造款我给你批5000元,你3000元,我2000元。”我表示同意。2012年底危房改造款5000元下来后,我到王某某家对王某某说钱下来了,王某某说“我正准备去找你呢,正好你给我送来了”。我数给王某某2000元钱,王某某接着也没说啥。我不知道乡里照相的领导的名字,把钱交给王某某,也是让他做个见证人,让他替我转给乡里照相的领导。
2.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向其索要2012年危房改造礼金5000元。其证言称,2012年10月18日下午,我村支部书记王某某到我家中,告诉我现在上级有危房改造项目,我的房能挂住。三天后,王某某领着镇城建所长丁某某来我家,丁某某告诉我,我的房子面积大,不符合标准。又过了几天,丁某某单独到我家找我,我塞给丁某某200元钱,告诉他是饭钱。丁某某接着后让我把窗户装上后再来照相,不让我跑这事了。后来我把窗户装上丁某某来照了相后就申请成功了。2012年底,王某某到我家说:“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来后你不能吃完,得给乡里4000元,你有意见没有?有意见钱就没有了。”我想想也不敢有意见,就同意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2000元下来后,我就给王某某送去4000元。当天王某某又找到我妻子孙素芝让她再交1000元,说是为了申请明年的危房改造项目。当天下午我妻子孙素芝又给王某某送去了1000元,我家一共给王某某送了5000元。王某某来要钱只说乡里要的,也没有说是谁。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称,2012年刚开始申请危房改造时,丁某某在清集镇政府院内跟我说让我向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每户要2000元的协调费,钱要上来后分给我一半,我当时没有说话就回去了。2012年我行政村共有王某丙、王某、董某、王占然、王某丁和我妻子章某某六户申请危房改造。丁某某给我说王某丙是建房,钱补的多,得多拿。刚开始丁某某给我说让王某丙拿4000元,后来又说的让王某丙拿5000元。2012年底,其向王某丙要了5000元,向王某丁要了2000元。我认为给丁某某7000元就不少了,感觉着该分给丁某某的钱已经分给他够了该分给我的钱我就不再向王永远(董某的丈夫)、王某某要了。我自己的危房改造也不给丁某某钱了。王某的危房改造不经我的手,我也没有向他要钱。2012年腊月27日上午,清集逢会,我专门到清集镇政府二楼丁某某的办公室将要来的7000元钱给了丁某某。当时丁某某的办公室就我们两个人。
4.另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供述,否认衣东行政村2012年危房改造时有人向其送过礼金,但供认衣东行政村危房改造户基本上都是其去照的相。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或宣读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太康县清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8月担任该镇衣东行政村支部书记,符合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视听资料,记载了被告人接受讯问的过程,证实被告人供词证据来源合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非法获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之便,向危房改造农户索要钱财,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受贿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的受贿行为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案发后犯贪污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可酌情对其贪污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祝 斌
审 判 员  秦松亮
人民陪审员  李向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衡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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