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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1月1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1月1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豫PKL379号小型普通货车沿太康县阳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夏路与安康路交叉口北侧,与步行的王某、陈某某夫妇发生矛盾并引起打架。经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检测: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09mg/100ml。所举证据有被告人谭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照片、书证材料等。据此,认定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知道错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豫PKL379号小型普通货车沿太康县阳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夏路与安康路交叉口北侧,与步行的王某、陈某某夫妇发生矛盾并引起打架。经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检测: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09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情况说明、太康县公安局证明、所驾驶车辆照片、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谭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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