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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蓝码网吧连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德志及原审被告郭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蓝码网吧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志,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蓝码网吧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志,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郭国胜,男,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省蓝码网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码网吧)与被上诉人王德志及原审被告郭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德志于2013年12月23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码网吧归还借款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柘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蓝码网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蓝码网吧负责人张威、托代理人朱中伟,被上诉人王德志及原审被告郭国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蓝码网吧向王德志借款90000元,郭国胜作为蓝码网吧会计向王德志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蓝码网吧的公章。后经王德志多次催要,蓝码网吧以双方系合伙关系,该借款属于王德志的出资款为由,拒不归还,王德志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蓝码网吧向王德志借款900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蓝码网吧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因未能提供出双方合伙关系的证据,故该理由不能成立;蓝码网吧未能将所借款项及时偿还王德志,应向其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郭国胜辩称,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蓝码公司的行为,因当事人双方均认可,郭国胜系蓝码公司会计,故郭国胜的答辩理由成立,郭国胜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蓝码网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德志90000元;2、驳回王德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蓝码公司负担。
上诉人蓝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通话记录、被上诉人在惠济租房、出具相关证明等,足以能够说明被上诉人在惠济乡设办网吧,双方当事人合作的事实,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不影响双方合作关系的成立生效,王德志仅交付部分出资款90000元,由于上诉人会计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分清该款的性质,遂出具借条一份。涉案的90000元是王德志与上诉人合作共建柘城县蓝码公司惠济三店的出资款,并非借款。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王德志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德志答辩称:涉案90000元不是合作出资款,双方是借款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90000元是借款还是合作投资款。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外,另查明,郭国胜为王德志出具的系欠条,内容为:“今借王德志现金90000元(玖万元整)蓝码网络郭国胜”。
本院认为:王德志持蓝码公司会计郭国胜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上诉人蓝码公司主张出具欠条之前与王德志协商合作经营网吧,欠条所载90000元系王德志的合作投资款。因蓝码公司所提供的录音资料不显示具体时间,且通话双方并未谈及如何支付款项,未涉及该90000元的问题,不能证明双方所谈及经营网吧事宜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郭国胜作为蓝码公司的会计,应该具备基本的会计常识,对资金的用途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出具的条据虽然名为欠条,但内容中明确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该欠条上并没有合作资金字样,亦不能证明与合作资金有关联,故上诉人主张涉案90000元系王德志支付的部分合作资金的依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双方关于经营网吧事宜可以另行处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蓝码网吧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许秀敏
审判员 陈君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 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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