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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敬真与被上诉人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敬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女,汉族。 上诉人赵敬真与被上诉人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敬真于2014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敬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女,汉族。
上诉人赵敬真与被上诉人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敬真于2014年6月4日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李玲归还借款12000元。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上诉人赵敬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敬真及委托代理人徐冰和被上诉人李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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