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敬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女,汉族。 上诉人赵敬真与被上诉人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敬真于2014年6月4日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李玲归还借款12000元。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上诉人赵敬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敬真及委托代理人徐冰和被上诉人李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