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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南富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裁申字第27号 申请人河南富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宪礼,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富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裁申字第27号
申请人河南富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宪礼,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富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刘凯依据其与富盈祥公司签订的《六和家苑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向商丘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六和家苑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2、富盈祥公司退回购房款人民币15万元,并赔偿从交纳之日到归还之日的银行利息9975元(暂计至2014年5月);3、富盈祥公司赔偿刘凯违约金1500元;4、仲裁费由富盈祥公司负担。商丘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商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富盈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求撤销商丘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商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
富盈祥公司申请称:1、涉案仲裁裁决认定刘凯购买申请人房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与刘凯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虚假协议,是为了保护申请人建造的房屋不受毁损而签订的,刘凯拿出15万元购买尚未建造的配房,不符合常理,且申请人所开发的主楼30多户,仅建15间配房,住户尚不够买,不会全部卖给不是住户的刘凯,故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2、刘凯为孩子上学的事情,让申请人帮忙出一份购房协议和购房款收据,以便孩子入户口,申请人为其出具了不真实的收据,为证明未收到款项,申请人在收据的收款方式上注明为转账,刘凯未提供支付15万元转账的手续,不能证明15万元已经实际支付,故仲裁委裁决申请人返还15万元错误。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刘凯辩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真实的,申请人出具有收款收据,刘凯以现金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在申请仲裁时才发现收据上注明的是转款,2012年10月3日,申请人给刘凯出具的购房协议证明,足以证明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性,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申请人对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均无异议,当事人亦不存在伪造、隐瞒主要证据的情形,申请人所主张的均属于证据及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撤销仲裁的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富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14)商仲裁字第66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富盈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许秀敏
审判员 林廷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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