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王成彬与被上诉人张自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彬,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自(子)彦,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张付恩,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彬,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自(子)彦,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张付恩,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张自彦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红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成彬与被上诉人张自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起诉至宁陵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8254.94元。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王成彬、张自彦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成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刚强,上诉人张自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付恩、张红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3月6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在给钟连礼家建房时,被张自彦家的吊车砸伤,造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在宁陵县人民医院诊治46天,共花医疗费33413.58元,医疗器械费1500元。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成彬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6000元,后期护理约60天。伤残鉴定费1900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医疗费32500元。
原审认为,本案中,被告张自彦的吊车致伤原告王成彬,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为34913.58元,误工费、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参考行业标准每天67元按46日计算,均为30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6天每天30元共计1380元。营养费的计算按照住院日期46天每天按10元标准,计46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残疾赔偿金8475.34元×20年×20%=33901.36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支持8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自彦赔偿原告王成彬医疗费34913.58元、交通费100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误工费3082元、护理费30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营养费460元、残疾赔偿金33901.36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92818.94元。减去被告已支付32500元。下余60318.9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费2256元,由原告负担656元,被告负担1600元。
上诉人王成彬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是判决赔偿数额计算错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计算上诉人的误工费应计算到定残之日即144天,误工费应为9648元。关于后期护理费,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非常明确:后期护理需60天,护理费需4020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请求赔偿98254.94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医院的入院记录只是依据病人陈述,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事故发生时,包括张自彦在内都不在现场,张自彦的吊车操作员操作失误把王成彬砸着后摔伤,依据侵权法应当由张自彦承担责任,事故后,双方协商,张自彦同意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全部支持上诉请求。
上诉人张自彦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板时用吊车砸伤,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事实上上诉人的吊车并没有与被上诉人接触,
更不可能砸伤被上诉人,而是被上诉人自己不小心踩空,从二楼摔下受伤。同时,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病历中显示是“在工地施工不慎摔伤”对此,应由雇主钟连礼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提供了共五份证据,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用吊车砸伤的,故而一审认定是上诉人用吊车砸伤证据明显不足。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是雇员,雇主是钟连礼,而且由于雇主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施工,造成事故的发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遗漏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故而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014年3月6日,雇主钟连礼让上诉人上板,每块7元,由于雇主的房前地方狭窄,往二层楼吊楼板时,一层楼高,吊车操作员看不到,于是雇主让其弟弟钟建立在二楼上用手势指挥,因其指挥不当,该停止没有让停止,致使吊钩上升过高,发生响声,同时由于王成彬所站位置不对,由于上板是从东往西,板是从西往东移,而且东边已经上好板,西边没上板,因而所有人上完板均应站在东边等待,而被上诉人却偏偏站在板的西边檐,由于其不慎往后退,一脚踩空,摔下一楼,而一同卸楼板的其他工人由于站在东边均无事,作为一个经常从事高空作业的被上诉人明显安全防范不到位,存有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明显不当。医院的记录是摔伤,王成彬主张砸伤没证据支持。王成彬说砸伤不现实,如果砸伤伤情会更严重。事发后是王成彬因扣车做要挟,在责任划分前,我方承担的是基于道义作出的,此协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二审发回重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张自彦赔偿王成彬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818.94元,有无事实、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另查明,王成彬所受伤于2014年7月30日经伤残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根据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王成彬需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费约合人民币6000元,约需两个月护理期限。
本院认为,关于张自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王成彬在建房施工期间受伤,现场有多位目击证人,如张自彦认为王成彬受伤其确无责任,张自彦应当会在吊车被扣、受诬赖情况下采取报警等方式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但张自彦并无采取相关行为的证据。张自彦在王成彬受伤后与王成彬一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支付3万元,现无证据证明张自彦签订的该协议存在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王成彬提起诉讼后,张自彦仅以口述表达对原审认定事实的异议,无相关有效证据证明主张成立,故张自彦关于王成彬自己踩空从二楼掉下摔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存在侵权人,王成彬请求由侵权人张自彦而未主张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法行使权利,并无不当。王成彬被吊车砸伤一事,虽然驾驶员操作吊车不当是主要原因,但王成彬本人在所站立位置和对移动目标预制板、吊车臂的观察及险情应对方面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审判决张自彦承担全部责任不当,本院酌定王成彬承担30%责任,本院对张自彦主张王成彬应承担一定责任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
关于误工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上诉人王成彬构成九级伤残,并存在“内固定物取出术”后续治疗,属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王成彬于2014年3月6日受伤,于2014年7月30日进行伤残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故上诉人王成彬主张144天的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144日×67元/日=9648元。根据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王成彬后续治疗约需两个月护理期,侵权人对该期间的护理费应予赔偿,上诉人王成彬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60日×67元/日=4020元。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相关赔偿项目并无不当,各项赔偿总计金额为103404.94元,张自彦承担70%的赔偿责任约为72383元,减去已支付的32500元,下余39883元。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
二、张自彦赔偿王成彬医疗费34913.58元、交通费100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误工费9648元、护理费3082元、后续治疗期间护理费4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营养费460元、残疾赔偿金33901.36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103404.94元的70%为72383元,减去已支付32500元,下余398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王成彬、张自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总计4562元,由上诉人张自彦负担3193元、由上诉人王成彬负担13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学朋
审判员  尤永胜
审判员  李念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苗苗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