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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仵菊芬、樊秀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方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海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仵菊芬,女,系受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海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仵菊芬,女,系受害人王丙钦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秀玲,女,系受害人王丙钦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系受害人王丙钦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系受害人王丙钦次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系受害人王丙钦长子。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永顺,男。
委托代理人丁武,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仵菊芬、樊秀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方永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海洋,被上诉人仵菊芬、樊秀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被上诉人方永顺的委托代理人丁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