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海洋,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林华,女,系受害人杨中良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建玲,女系受害人杨中良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狄,男,系受害人杨中良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阁,男,系受害人杨中良次子。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永顺,男。 委托代理人丁武,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林华、裴建玲、杨狄、杨阁、方永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海洋,被上诉人苏林华、裴建玲、杨狄、杨阁的委托代理人张建,被上诉人方永顺的委托代理人丁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