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男。 法定代理人徐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天赋,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明深,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学法,男。 委托代理人王万爽,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秦学法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4年1月,第三人秦学法以南阳市平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已经受理。该案诉讼中,秦学法向法庭出示了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证明一份,上载明:“兹证明麒麟路南阳市平通学校教师住宅楼由我公司项目经理秦学法承建,该工程项目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秦学法本人承担。特此证明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认为,该证明系秦学法与南阳市平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一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对于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能否作为债权债务转移的凭证,均应经过法院审理以后才能确定,在此之前,上诉人刘永以此证据作为债权转移的凭证予以对待,并要求确认其效力,缺乏相应的依据。上诉人应当在秦学法与南阳市平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决以后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郭晓普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柏建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