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二终字第01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阳仁和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邱云樵,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元亭、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永杰,男。 委托代理人孙佳、李雪丽,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仁和中医院(以下简称仁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仁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元亭、苏进,被上诉人王永杰的委托代理人孙佳、李雪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5元退回上诉人南阳仁和中医院。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