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龙升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跃东,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跃,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国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龙升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龙升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跃、徐晓玉,被上诉人河南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峰、马元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受理费28317元,退还上诉人南阳市龙升自来水有限公司。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