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杜耀远,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德科,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富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璐,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耀远、上诉人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联货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耀远,上诉人中联货运公司委托代理人华德科,被上诉人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7月31日中联货运公司与杜耀远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托运单位(甲方)中联货运公司,承运单位(乙方)杜耀远,车号豫R88328,承运货物陆德设备,重量20T,装货地南阳,卸货地遵义,总运费14000元,付款办法回付。责任划分处理办法一、甲方应如实填写货物名称、吨数、到达地。二、运输途中因货物不合法或者手续不完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三、运输途中因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而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四、运输途中因车辆原因或者驾驶员违章造成罚款由乙方承担。五、运输途中因出现货缺、货损、事故、灾害及其他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过桥费、过渡费由乙方承担,食宿费由乙方承担。七、此合同双方签字或者实际履行生效,违约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后,中联货运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杜耀远,由杜耀远进行运输。2013年8月1日杜耀远驾驶所载沥青罐豫R88328重型仓栅货车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152kM+200M处时,撞上高速公路同向护墙,造成豫R88328重型仓栅货车及车载货物损坏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事故是由于杜耀远违法过错造成的。杜耀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杜耀远支付施救费3000元、罚款1000元、路产赔偿425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随车托运的其他零部件转雇车辆运往目的地,支付运费650元。在中联货运公司指示下,杜耀远将货物运回南阳交给中联货运公司。2013年8月13日中联货运公司与南阳高新区路业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沥青罐维修协议,双方约定沥青罐由南阳高新区路业机械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26000元。2013年12月17日南阳高新区路业机械有限公司向中联货运公司出具增值税维修发票,维修费计26375.8元。2013年8月2日中联货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货物名称沥青搅拌罐运输方式公路,启运日期2013年8月1日,运输工具豫R88328重型仓栅货车,目的地遵义,保险金额65000元。 原审认为,中联货运公司与杜耀远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杜耀远在运输货物途中,因其违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坏,杜耀远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货物损坏的,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沥青罐后经维修,花费维修费26375.8元,应由杜耀远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随车托运的其他零部件转雇车辆运往目的地,支付运费650元,应由杜耀远予以赔偿。按照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总运费为14000元,杜耀远在运输货物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坏,杜耀远作为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值、运费和其他杂费。故杜耀远反诉请求中联货运公司支付运费14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基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坏的事实,中联货运公司指示杜耀远将货物运回南阳,而未在事故当地进行维修,中联货运公司采取的措施不当,致使杜耀远的运费损失扩大,故杜耀远反诉请求中联货运公司支付运回的运费13350元,应予支持。2013年8月1日杜耀远驾驶所载沥青罐豫R88328重型仓栅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载货物损坏,2013年8月2日中联货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该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联性,本案不予处理。杜耀远在运输货物途中,因其违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杜耀远支付高速公路管理处罚款和路产赔偿款5250元,施救费3000元,杜耀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杜耀远现反诉请求中联货运公司赔偿行政罚款、施救费825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即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中联货运公司请求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经济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杜耀远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维修费26375.8元。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杜耀远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运费650元。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杜耀远运费1335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杜耀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元,反诉费706元,中联货运公司负担350元,杜耀远负担836元。 杜耀远上诉称,1、原审认定中联货运公司沥青罐维修费损失26375.8元证据不足。中联货运公司的货损没有经过鉴定,也没经上诉人确认,中联货运公司与维修单位签订的协议,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2、原审认定中联货运公司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损失、运费、其他杂费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有权要求中联货运公司承担运费。3、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支付行政罚款、施救费8250元的诉求,属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中联货运公司托运货物固定包装不当造成的,上诉人有权要求赔偿该笔费用。请求改判。 中联货运公司上诉称,1、原审未判令杜耀远和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错误。杜耀远和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是挂靠关系,上诉人的请求应支持。2、原审判令中联货运公司支付杜耀远返回运费13350元无事实根据。请求改判。 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答辩称,对杜耀远的上诉不予答辩。根据合同相对性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联货运公司答辩称,原审对其损失已提供充分的证据。 杜耀远答辩称,同上诉意见。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沥青罐维修费损失,中联货运公司在原审提供的维修协议、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杜耀远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违规驾驶,造成事故的发生,杜耀远应赔偿中联货运公司的货物、运费、罚款、施救费等损失。杜耀远提出事故发生是因中联货运公司托运货物固定包装不当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中联货运公司上诉称杜耀远和富瑞达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沥青罐损坏后,杜耀远按照中联货运公司指示将沥青罐返运回南阳维修,原审支持杜耀远返回运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75元,由上诉人杜耀远负担70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中联货运有限公司负担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