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巩伟,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金韬、黄岩,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强,男。 委托代理人:牛金芝,女,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志和,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高良,系该公司法律服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郭昊,系该公司法律服务部法律专员。 上诉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以下简称陕西八建二处)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公司)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八建二处的委托代理人金韬、黄岩,被上诉人王立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金芝、原审被告陕西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良、郭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李路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柏建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