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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方德义与被上诉人李国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一终字第00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德义,男,生于1949年7月8日,汉族,退休教师,户籍地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1411号。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一终字第00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德义,男,生于1949年7月8日,汉族,退休教师,户籍地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1411号。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强,男,生于1954年1月19日,汉族,退休职工。
上诉人方德义与被上诉人李国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国强于2012年9月27日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2)唐民一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方德义不服原判于2013年9月3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德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浩与被上诉人李国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民一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邦跃
审判员  车向平
审判员  尤 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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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