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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卿与李云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陈祥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新宪,南阳市政法干校教师。 被告李云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祥卿与被告李云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民初字第1588号
原告陈祥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新宪,南阳市政法干校教师。
被告李云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祥卿与被告李云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祥卿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新宪和被告李云祥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祥卿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20日订立“水电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原告负责被告承包的“南阳市卧龙区基础教研室综合楼”工程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原告已完成全部施工项目,工程价款146647元,被告支付140000元,下欠6647元未支付,另欠零杂工工资4050元和3350元两笔,另欠屋顶钢屋架施工费用6000元。原告多年来数十次讨要,被告以工程建设单位未结算为由推诿不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004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
原告针对其诉请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水电施工承包合同。证明被告是教研室综合楼承包人,原告是综合楼水电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双方在合同中间对综合楼工程水电项目约定了决算的依据,施工的范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全部履行。
2、卧龙区教研室1#楼对账单。证明有李云祥雇佣会计刘晓签字,已证实了合同总造价及让利后价款,被告支付140000元,下欠6647元未付。另外在该对账单中,刘晓已确认,水电欠款6647元,教研室同期3笔零工,屋顶、钢固欠6000元,外期欠4050元,还有3350元共计20047元。
3、领款单3份。证明被告未支付,会计刘晓签字认可。
4、签认单。
5、会计刘晓证言及公证书1份。证实李云祥为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刘晓从事核算工作及票据的保管。刘晓在2、3书证中所签情况属实。刘晓证实住宅楼已经审计,工程款审计结果。
6、公证书一份附录音光盘一张。证实原告在近一年中间向被告讨要工程款通话记录、录音情况,被告对原告主张欠款是认可的。
7、竣工决算书。决算书数额与证据2刘晓签字确认数额一致。
被告李云祥辩称:1、原告起诉无法律事实依据,不应当支持;2、本案漏列诉讼主体,卧龙区教研室;3、原告应与卧龙区教研室进行工程决算,决算后向教研室主张权利;4、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李云祥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李云祥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如下:对1有异议李云祥签名不是李云祥自己签名,刘晓签名也不一致。合同签名都不属实,该合同回避了刘晓。合同不真实,该合同并不代表将水电工程发包给了本案原告,也没有总价款。这合同说明是要原告与卧龙区教研室进行决算。不能证实被告欠原告款。对2有异议,不是刘晓亲笔书写,刘晓未出庭,是否他本人签名无法核实,刘晓本人无权对工程进行决算。经过李云祥手里领走了140000元。对3有异议,从形式上讲是领款单说明已领走款了。对4无异议,该份证据证明决算是对准教研室,而不是李祥云。对5有异议,仅证明刘晓按指印对工程情况公证处并不知道,也并未公正。证言刘晓应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刘晓不出庭不予认可,也无法质证。对6有异议,该录音显示内容要求算账,并未对具体数额确认,被告对有关财务不予认可,要求从新算账,该证据中所说算账是找教研室一方算账,被告不能决算,并未显示被告认可的数额,被告也并未见到过对账手续及对账单,该证据是双方协商过程并没有做出确定性意见,按最高院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协商中承诺不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不予采信。对7有异议,该决算书无编制人、审核人,该证据没有任何意义。本案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请。
根据原被告诉辩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4客观真实。证据2、3、5、6、7对本案有关联性和相互印证部分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南阳市卧龙区基础教研室综合楼工程由南阳市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是该工程的承包人。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了关于南阳市卧龙区基础教研室综合楼水电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承包内容图纸设计范围内水电、电话及消防系统安装;受甲方(被告)委托,不在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工作,如外墙落水、外网水电等由乙方(原告)自行购料,按规范施工的工作,按同等计价方法进入决算;由甲方供料,委托乙方施工的工作,按每人每工作日50元计价或计件承包。承包形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合同工期随土建装饰同步施工,待分项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水电安装、调试完毕,报请验收。质量标准确保优良工程。施工依据乙方应根据图纸、会审纪要、变更、施工。甲方应及时足额按本协议的规定拨付工程款,由拨款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引起的停工、窝工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应及时准确购进材料、工具及时发放工人劳务工资,坚决做到不拖欠。奖罚措施,若土建部分已验为优良,水电验不上优良,乙方自愿按工程决算总款的5%作为罚款。反之,若同时达到优良标准,甲方所得奖励应按比例分给乙方。决算及付款办法,按2003年河南省安装预算定额及省建委有关文件精神,主材料按施工同期南阳市定额站当季度发布价决算。乙方自愿对总决算价格优惠25%承包施工。税收、让利和一切其他费用在内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付款按进度分步进行,穿线配管完成后,甲方对乙方累计拨款应达到预算总额的10%约2万元;工程完工后,甲方对乙方累计拨款应达到预算总额的50%约10万元。工程完工,乙方负责申请质监站对水电检测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对乙方按预算总额的5%拨款,作为乙方检测费用;交工后,甲方应对乙方再拨款10%,作为乙方支付工人工资费用。交工后三个月内甲方应作出双方认可的决算依据,并结清除质保金以为的所有工程款。乙方对工程主要产品整体保修二年,质保金额按预算总额1%预留,乙方应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做到随叫随到。若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更换或维修。保修期满,质保金一次结清。工程余款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如有拖欠,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总额的月10%计算。原告以合同约定进行水电安装,南阳市卧龙区基础教研室综合楼工程于2006年9月20日进行了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签认。土建部分定案金额1438079.56元,水电安装部分定案金额195529.75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对总决算价优惠25%为25%*195529.75=48882.44元,被告于2007年2月14日前付给原告14万元,下欠原告195529.75元-48882.44元-140000元=6647.44元,原告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另给被告干教研室二期工程水电管网安装、后期零杂工及部分材料费和屋顶钢屋架材料及工时费分别为4050元、3350元和60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承建的工程验收合格,原告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004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
另查明,刘晓系被告承建南阳市卧龙区基础教研室综合楼工程的会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没有资质承建工程属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请求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647.44元,证据充分应当支付。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原告另给被告干教研室二期工程水电管网安装、后期零杂工及部分材料费和屋顶钢屋架材料及工时费合计13400元,被告应该支付。被告现欠原告20047.44元工程款原告请求支付20047元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云祥支付原告陈祥卿工程款200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元,由被告负担301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厚献
审判员  娄 炳
审判员  谢海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马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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