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坡,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跃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之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之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新坡、被上诉人中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跃增、张建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河南恒之鑫实业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森林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