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赖子,男。 委托代理人杨迎春,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 负责人杨运峰,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男,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郝雄伟,男,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肖赖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以下简称千秋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赖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迎春,被上诉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勇、郝雄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赖子诉称:我自1983年12月被千秋煤矿招为职工,分配到该矿采煤三队工作,1996年4月千秋煤矿口头通知将我辞退,但事实上并没有停止我的工作。但对于我1983年12月至1996年4月期间的工资一直没有给予计算,理由是辞退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现请求:1、判令千秋煤矿将我1983年12月至1996年4月工龄于其后的工龄合并计算;2、补发1996年5月至今被克扣的年功工资11182元。 原审法院认为:肖赖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当驳回起诉,理由如下:肖赖子诉求计算连续工龄,实际为社保缴费年限问题。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保险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及其职工征收、征缴和管理,这就将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权利义务,转化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权力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年功工资的计算应以工龄的确认为前提,工龄未确认前无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肖赖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肖赖子承担。 肖赖子上诉称:一、原审认定我诉求计算连续工龄实际为社保缴费年限问题错误。我1983年12月到千秋煤矿上班,1996年4月千秋煤矿口头通知将我辞退,但并未停止我的工作,我仍在原岗位工作至今。千秋煤矿没有将1983年12月至1996年4月期间的工龄予以计算系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二、基于千秋煤矿少计算我1983年12月至1996年4月期间的工龄,故该煤矿少给我发放年功工资11182元。原审驳回我起诉错误,请求二审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职工工龄的确认不属于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肖赖子年功工资的计算应以工龄的确认为前提,工龄未确认前无法处理。原审法院驳回肖赖子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