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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梁铜章、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连霍洛三段改建TJ-13标项目部承包地征收补偿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谭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青梅,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谭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青梅,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铜章,男。
原审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连霍洛三段改建TJ-13标项目部。住所地陕县张茅乡西崖村。
负责人宋宇,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进勇、马国强,该项目部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铜章、原审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连霍洛三段改建TJ-13标项目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青梅,被上诉人梁铜章,原审被告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连霍洛三段改建TJ-13标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勇、马国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7元,上诉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