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芳,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重娅,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根平,男。 委托代理人关文普,男,系关根平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保芳、李重娅因与被上诉人关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保芳、李重娅的委托代理人崔建森,被上诉人关根平及委托代理人关文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上诉人李保芳、李重娅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