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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芳、李重娅与关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芳,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重娅,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根平,男。 委托代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芳,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重娅,女。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根平,男。
委托代理人关文普,男,系关根平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保芳、李重娅因与被上诉人关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保芳、李重娅的委托代理人崔建森,被上诉人关根平及委托代理人关文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上诉人李保芳、李重娅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