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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碎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喜增,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喜明,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碎迁,男。 委托代理人辛占营,河南名人律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喜增,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喜明,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碎迁,男。
委托代理人辛占营,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碎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七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喜明、被上诉人林碎迁的委托代理人辛占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裁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七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上诉人河南四通地产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