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胜,男。 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敏,男。 原审被告李淑钦,女。 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军胜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