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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军胜与被上诉人周德敏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胜,男。 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敏,男。 原审被告李淑钦,女。 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胜,男。
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敏,男。
原审被告李淑钦,女。
委托代理人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军胜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