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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许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继能电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许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汉钿,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继能电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许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汉钿,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继能电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冰,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冰,男。
原审第三人徐学志,男。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刘万立,男。
上诉人许昌许电电气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乔琳
审判员  李随成
审判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