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许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汉钿,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继能电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荣冰,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冰,男。 原审第三人徐学志,男。 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刘万立,男。 上诉人许昌许电电气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乔琳 审判员 李随成 审判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