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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胥朋辉与被上诉人杜国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朋辉,男。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庆,男。 委托代理人吴艳蕊,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和平,女,系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朋辉,男。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庆,男。
委托代理人吴艳蕊,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和平,女,系上诉人胥朋辉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胥朋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胥朋辉的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被上诉人杜国庆的委托代理人吴艳蕊,原审被告张和平的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2)鄢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上诉人胥朋辉。
审 判 长  宋世旭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