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朋辉,男。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庆,男。 委托代理人吴艳蕊,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和平,女,系上诉人胥朋辉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胥朋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胥朋辉的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被上诉人杜国庆的委托代理人吴艳蕊,原审被告张和平的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2)鄢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上诉人胥朋辉。 审 判 长 宋世旭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