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郑荣英、杨盼龙、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杨得须、赵新枝、朱国奇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荣英,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盼龙,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郑荣英,女,系杨某某之母。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继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荣英,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盼龙,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郑荣英,女,系杨某某之母。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继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得须,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枝,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奇,曾用名杨国奇,男,汉族。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荣英、杨盼龙、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杨得须、赵新枝、朱国奇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荣英、杨盼龙、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业,杨得须、赵新枝、朱国奇委托代理人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上诉人郑荣英、杨盼龙、杨某某已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  郭晓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东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