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荣英,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盼龙,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郑荣英,女,系杨某某之母。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继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得须,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枝,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奇,曾用名杨国奇,男,汉族。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荣英、杨盼龙、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杨得须、赵新枝、朱国奇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荣英、杨盼龙、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继业,杨得须、赵新枝、朱国奇委托代理人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上诉人郑荣英、杨盼龙、杨某某已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陈艳玲 审 判 员 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 郭晓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东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