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保现,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保现,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奇,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张永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保现、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保现、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奇,被上诉人王建军的委托代理人张永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2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回上诉人韩保现、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