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民初字第1690号 申请人:濮阳市百信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514876-6。 法定代表人:王要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濮阳市百信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3130005120243702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捌月贰拾柒日到期日期: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贰拾柒日汇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全称:濮阳市大汉火锅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河南富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称:濮阳银行清丰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濮阳市百信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百信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益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