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翠霞。2013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19日因漏罪被清丰县公安局押回。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道民,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曹雪显。2014年3月19日因漏罪被清丰县公安局押回。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雪娥。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冠举,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翠霞、曹雪显、李雪娥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翠霞及其辩护人陈道民、被告人曹雪显、被告人李雪娥及其辩护人张冠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农历3、4月份,被告人刘翠霞、曹雪显、李雪娥等人,隐瞒刘翠霞真实身份,由刘翠霞化名清丰县巩营乡曹庄村曹雪显的大女儿孙美菊,以与河北省临漳县砖寨营乡砖寨营村张某甲结婚的名义,骗取张某甲现金84400元、买电脑及衣服款10000元、买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款6800元,共计101200元。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翠霞、曹雪显、李雪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翠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称没有骗婚,和张某甲领有结婚证,和被害人相亲是真,但没有见过钱。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考虑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对彩礼给付及数额,三被告人均当庭不予认可,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人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等情节,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雪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称自己没见着钱。 被告人李雪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称自己只得了400元的媒人礼钱,给刘翠霞买三金的事知道,其他的钱不知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李雪娥的身份是媒人,给付彩礼是本地的风俗,其仅得到400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辅助的实行行为,李雪娥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3、4月份,被告人刘翠霞、曹雪显、李雪娥等人,隐瞒刘翠霞的真实身份,由刘翠霞化名孙美菊,冒充清丰县巩营乡曹庄村曹雪显的大女儿,以与河北省临漳县砖寨营乡砖寨营村张某甲结婚的名义,骗取张某甲现金84400元、买电脑及衣服款10000元、买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款6800元,共计101200元。其中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鉴定价格为8216元,张某甲家人购买三金实际付款6800元。被告人李雪娥在该案中得到媒人礼400元。 另查明,刘翠霞于2013年7月23日在山东省青岛市被抓获。曹雪显于2013年5月14日被拘传,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二人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3月19日二人因漏罪被清丰县公安局押回。李雪娥于2014年4月15日在南乐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刘翠霞供述 曹雪显认我做干闺女以后,给我以孙美菊的身份办理了身份证,让我以孙美菊的身份到处找婆家要彩礼钱。2013年过了春节,曹雪显和李雪娥联系,将我介绍给河北省临漳县砖寨营乡张某甲,李雪娥让男方带4000块钱到曹雪显的家里看看,说如果没意见就把婚事定下来,张某甲同意了。然后我、李雪娥和曹雪显又去了张某甲家,在张某甲家,李雪娥提出要7000元“相家当”的钱,张某甲他姨陈某甲给了李雪娥7000块钱,李雪娥又将钱给了我。当时双方经李雪娥约定彩礼钱66000元,并约定农历四月初十结婚。过了一段时间,张某甲和媒人一块儿到曹雪显家给我“送好”,当着我和曹雪显的面给了李雪娥2万块钱送好钱,也是大见面钱,并约好了结婚时间。我说结婚要买电脑和“三金”,买的电脑价钱是8000元左右,买三金时某甲妈、他姨陈某甲、李雪娥、曹雪显都去了,开了发票,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买完三金又去看家具、照结婚照。2013年农历4月2日张某甲和他侄儿张某乙、他姨陈某甲、他爸张某丙到濮阳市飞龙汽车站北边往东200米左右路南一个饭店里约好见面说领结婚证的事情,李雪娥、我和曹雪显三人去了,我要剩下的46000元彩礼钱并要求给我买一部手机,陈某甲就直接给了李雪娥50000块钱,其中4000元是让我买手机的钱,李雪娥清点后把钱给了我。张某甲和我以孙美菊的名字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领证以后约定2013年农历4月10日迎娶,然后办结婚典礼。农历4月8日我出去看病,4月中旬张某甲在湖北天门找到了我,张某甲让家里给我汇了2000元钱看病,我在天门看病期间跑到了广西省桂林,从这以后没有见到过张某甲。 被告人曹雪显供述 2013年农历三月初七左右,李雪娥和清丰县大流乡的一个妇女给张某甲和刘翠霞撮合对象,张某甲给了4000元见面钱,李雪娥和清丰县大流乡的妇女、刘翠霞领着张某甲、张某甲的父母、姨和姨夫开了两辆车到我家相家当,到家刘翠霞就喊我爹。当时我说刘翠霞(也就是她冒名的孙美菊)她妈死了,孙美菊是我大女儿,还有个小女儿在郑州上大学。后来李雪娥说需要到河北省张某甲家看看,相相男方的家当,随后我和刘翠霞、李雪娥、清丰县大流乡的妇女四个人坐张某甲家的车去了河北省张某甲家,看了看男方的家,我和刘翠霞都假装同意,当时张某甲的姨给了7000元钱,加上先给的4000元,一共11000元,意思就是刘翠霞是万里挑一的好女人。当天双方商量彩礼66000元,农历四月初一送好。到了四月初一,我继续假冒刘翠霞的父亲和刘翠霞接受了男方的20000元送好钱,当时在我家约好第二天到濮阳见面,男方将66000元中的46000元补齐,四月初四从清丰县民政局领结婚证,结婚时间农历四月十二。第二天张某甲的父亲及其姨、李雪娥和一个年轻的司机开一辆面包车到濮阳市飞龙汽车站南边的一个饭店与我们见面,给了46000元和一部手机钱4000元,一共50000元。四月初四,我和刘翠霞、张某甲到清丰县民政局去领结婚证,因刘翠霞冒名的孙美菊在户口本上是已婚,民政局不给办理,我就到巩营乡派出所,将孙美菊的户口变成未婚。第二天领取了结婚证。领完证以后约定四月十二在魏县红盖头照相馆迎娶刘翠霞。后来就不知道了。在河北省男方家相家当那次,张某甲给刘翠霞买了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花了8000元左右。当时张某甲他妈、陈某甲、李雪娥、我、刘翠霞都去了。买完“三金”我们又去看家具、照结婚照了。除去“三金”一共要了张某甲彩礼是81000元。 被告人李雪娥供述 去年农历二月底,爱英给我打电话说一块儿给刘翠霞说个婆子家,就说刘翠霞家是清丰县巩营乡曹庄村的,叫做孙美菊,我同意了。一天上午,爱英给我打电话说她带着男方的人来南乐了,男孩叫某甲。过了一会儿,爱英接了刘翠霞也到了,我就向男方介绍说她叫孙美菊,今年28岁,家是清丰县巩营乡曹庄的,现在在南乐县城卖衣服,家里有一个父亲叫曹雪显,还有一个妹妹在郑州上学,孙美菊没有结过婚,现在还是姑娘。孙美菊和某甲说了会话,孙美菊把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让男方看了看,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登记的年龄是48岁,孙美菊解释说是村里登记错了。我给男方要了600块钱见面礼给了孙美菊。第二天上午男方的人开着车带着我、孙美菊、爱英去清丰县巩营乡曹庄村孙美菊家看看,在路上男方给孙美菊4000元相家当钱,当时有一个老头在家,自称是孙美菊的父亲。孙美菊父亲对我们说他媳妇死了,一个小女儿在郑州上学,孙美菊是他的大女儿,还没有婆家。说了一会话,男方家表示同意这门婚事,孙美菊提出去男方家看看,就这样我、孙美菊、孙美菊父亲、爱英跟着男方去男方家里了,爱英和孙美菊向男方要了7000元“相家当”钱,钱给孙美菊了,还约定彩礼钱66000元,并约定2013年阴历四月初十或者初八结婚。过了一段时间男方开车在南乐接上我和爱英,一块去孙美菊家给她“送好”,男方开了两辆车,在孙美菊家,男方给孙美菊20000元彩礼钱,钱交给孙美菊了,男方给我和爱英一人400元的媒人礼。隔了几天,孙美菊让我和她一块儿去男方家一趟,去拍婚纱照和购买三金,我、孙美菊、孙美菊父亲坐车去男方家,男方领着我们在魏县回龙镇拍了婚纱照并购买三金。大概是2013年农历4月2日男方家在南乐接上我,到濮阳市飞龙汽车站北边往东200米左右路南一个饭店里,见到孙美菊、孙美菊父亲,在饭店里把剩下的46000元彩礼钱给她,孙美菊还让男方给她买一部手机,男方家多给了4000块钱买手机钱,一共是50000块钱,这些钱都给孙美菊了。这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通过媒人介绍认识的孙美菊,媒人有河北省临漳县砖寨营乡范庙村的李某甲、我姨陈某甲,还有一个是河南省南乐县的李可芬(李雪娥)和小青。在南乐县汽车站向东200米路北的一个废品站的出租屋,小青介绍说女的叫孙美菊,今年25岁,家是清丰县巩营乡曹庄村的,现在在南乐县城卖衣服,家里有一个父亲叫曹雪显,还有一个妹妹在郑州上学,孙美菊没有结过婚,现在还是个姑娘。孙美菊和李可芬都在场。孙美菊还让我看了看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户口本上年龄是48岁,问她怎么回事,孙美菊说是村里登记错了。之后李可芬给我要了600元的见面礼,李可芬让我们明天再带4000块钱,到孙美菊清丰县巩营乡曹庄村家里看看。第二天上午还是我们几个人开车在南乐县汽车站接上李可芬、孙美菊和小青,去孙美菊家,在路上李可芬说要去女方家看看,得给人家4000块钱。我母亲就给了李可芬4000块钱。到了孙美菊家,当时有一个老头在家,自称是孙美菊的父亲。孙美菊父亲对我们说他媳妇死了,一个小女儿在郑州上学,孙美菊是他大女儿。孙美菊提出去我家看看。然后孙美菊、小青、李可芬和孙美菊父亲曹雪显跟着我们去了我家。在我家,媒人李可芬提出要7000元“相家当”的钱,我姨陈某甲给了李可芬7000块钱。当时双方经李可芬约定彩礼钱66000元,并约定2013年阴历四月初十结婚。过了一段时间,在孙美菊家,当着孙美菊和她父亲曹雪显的面给了李可芬和小青20000元钱送好钱,也是大见面钱,并约好了结婚时间。还当场给了媒人李可芬和小青每人400块钱媒人礼钱。隔了几天时间,孙美菊说结婚要买电脑和三金。我和孙美菊到濮阳给孙美菊买了电脑,在魏县回龙镇百姓金店买了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等,总共花了16800元。到了2013年农历4月2日在濮阳市飞龙汽车站北边往东200米左右路南一个饭店里,我们见到了李可芬、孙美菊、曹雪显,孙美菊要求把剩下的46000元彩礼钱给她,并让我给她买一部手机。我姨陈某甲就直接给了李可芬50000块钱,其中4000元是让孙美菊买手机的钱,李可芬清点后把钱给了孙美菊。2013年农历4月4日,到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当时孙美菊户口本上是已婚,民政局不给办理,孙美菊说户口本上填错了,回去变过来,让明天再来。农历4月5日,孙美菊、曹雪显拿的户口本上已经变成未婚了,民政局为我和孙美菊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领证以后约定2013年农历4月10日在魏县回龙镇红盖头照相馆迎娶孙美菊,然后到我家办结婚典礼。到了农历4月8日孙美菊以出去看病为由,不办典礼,我就要去见见孙美菊,孙美菊不见面,农历4月中旬我得知孙美菊在湖北省天门她姨家看病,我在天门找到了孙美菊,在她姨家孙美菊以看病为由让我家里给孙美菊汇了2000元,孙美菊从其姨家跑到了广西省桂林,从这以后再也找不到她了。 5、证人陈某甲证言 2013年农历2月份,李某甲对我说,在河南省有一个小女孩找婆家,有没有合适的对象。我就想到了我外甥张某甲。其他证明内容同张某甲证言。 6、证人陈某丙证言、张某丙证言 证明内容同张某甲证言。同时证明购买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实际花费6800元。 7、证人张某丁证言 张某甲结婚被骗了,前几次是我开车带着张某甲家人去和那个女子见面的。其他证明内容同张某甲证言。 8、证人李某甲证言 大概是去年农历2月份,我给“小芳”打电话问她有没有合适的女孩儿找婆家,小芳对我说河南清丰县有一个离过婚的女的,28岁,在找婆家。我就想到同村陈某甲以前提过她侄儿张某甲还没结婚。我就去找陈某甲,陈某甲把女孩儿情况告诉了张某甲,张某甲同意见见面,于是,我领着张某甲、张某甲母亲、陈某甲坐了一辆面包车去河南省南乐县元村镇元村集找“小芳”,“小芳”说是通过一个南乐县叫李可芬的人知道有个女的找婆家,我们从小芳那儿得到了李可芬的电话,通过电话,李可芬和小芳约定立即就让我们去南乐县城,让张某甲和那个女孩儿见个面。说好以后,我们带着“小芳”一块儿到河南省南乐县找李可芬。(过程同张某甲证言)在孙美菊家给了4000元,在张某甲家给了7000元,后来去孙美菊家给了2万块钱订婚钱,彩礼钱给了女方多少我就不知道了。每次都是孙美菊父亲接的钱。在这件事情上张某甲给了我300块钱媒人礼,等张某甲结婚庆典时再给我300元。 9、证人苏某某证言 清丰县公安局上次来过之后,我问曹某某了,她将大概事情经过给我说了。去年农历二、三月份,河北省临漳县砖寨营乡的一个老头,叫李某甲,他也是说媒的,李某齐让我媳妇找个女孩,我媳妇就给一个在南乐县城电影院红绿灯处开旅馆的妇女“英”联系,看她有没有合适的女孩。我媳妇给李某甲打电话让他带着人来见面,李某甲带着那个男孩来我门市接上我媳妇曹某某去南乐县城找“英”见面了,我媳妇看没有成就没有再参与了。 10、证人邵某某证言 2013年农历二、三月份的一天曹某某让我给留意下没有结婚的女孩,她那儿有一个在找媳妇的男孩,让我帮忙说媒,后来我认识“娥”,“娥”有一个合适的女方,我就给曹某某说了,一天上午,曹某某领着一个男孩来我旅社见面,同来的还有那个男孩的家里人,我就给“娥”打电话联系,过了一会儿,“娥”和一个女子来了。我没问那个女方叫什么名字,女方和男方见面聊了会儿天,当时他们没相中,“娥”跟女方一块儿就走了,以后的事情就没再参与。 11、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3年4月12日,陈某丙和他儿子的对象孙美菊、还有孙美菊的父亲和河南两个中年妇女一起在我店里给他儿子张某甲对象买了一条黄金项链、一对耳钉和一个戒指。一共是24.28克的黄金饰品,当时一克是338元,一共是8206元。 12、证人袁某某证言 我认识李雪娥,李雪娥承认刘翠霞、曹雪显和她给河北省临漳县的张某甲介绍对象的事实。当时李雪娥也没有说给对方要了多少钱的彩礼钱。 13、证人杨某某证言 2013年2、3月份的时候,我媳妇李雪娥给南乐县元村乡古寺郎村的一个叫“霞”的妇女介绍了一个对象,男方是河北的。在介绍对象的过程中,我媳妇在家说过她得了1000块钱的媒人礼,其他没啥钱。 14、辨认笔录证明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丙、张某丁、张某丙、李某甲辨认出刘翠霞即是化名孙美菊的人,李雪娥即媒人李可芬,曹雪显即自称孙美菊父亲的人。李雪娥辨认出刘翠霞、曹雪显,曹雪显辨认出李雪娥、刘翠霞,张某乙辨认出孙美菊,邵某某辨认出李雪娥。 15、鉴定意见证明黄金戒指、项链、耳环在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8216元。 16、(2013)濮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农历二月底,被告人曹雪显伙同刘翠霞以找对象结婚为名,利用孙美菊身份骗取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西关街马某某款物1800元;2013年4月份,二人以同样手段骗取濮阳县五星乡苏楼村郗某某款物18000元,后曹雪显退还给被害人父亲300元,骗取清丰县高堡乡吴家村张勇飞款物4000余元,骗取清丰县大流乡前李家村孟喜增款物3000余元。 被告人曹雪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刘翠霞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又六个月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17、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证明李雪娥无前科及抓获情况。 18、刘翠霞、曹雪显到案情况说明及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 19、刘翠霞婚姻情况信息表、结婚证及婚纱照片,证明刘翠霞婚姻状况及和张某甲结婚的情况。 20、(2010)濮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曹雪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1、刘翠霞以孙美菊身份办理的身份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翠霞、曹雪显、李雪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预谋骗婚,系共同犯罪。刘翠霞辩护人关于刘翠霞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对彩礼给付及数额不能直接认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曹雪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雪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偶犯,其辩护人关于李雪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酌情从轻处罚。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刘翠霞、曹雪显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其所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翠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雪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雪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青次 审判员 付俊花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邵慧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