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31号 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雷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郭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