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10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 代表人荣卫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伟,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建全,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庆华,女,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春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依嵩,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被告杨庆华、河南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