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老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攀,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洛阳市老城区天足神韵足浴城,趁房门未锁被害人卢某睡眠之际,将其钱包内的3000元现金盗走。2014年4月15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给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兰某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李某能退赔全部赃款,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维伟 人民陪审员 吴天福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宋蓓蕾 |